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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区域节能审查管理的意见》的通知
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消费总量和能耗强度“双控”制度,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区域节能审查管理(以下简称“节能审查”),提高能源利用效率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》《浙江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>办法》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》(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)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“区域能评+区块能耗标准”改革的指导意见》(浙政办发〔2017〕61号)等有关规定,现提出如下意见。

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区域节能审查管理的意见》的通知
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消费总量和能耗强度“双控”制度,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区域节能审查管理(以下简称“节能审查”),提高能源利用效率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》《浙江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>办法》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》(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)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“区域能评+区块能耗标准”改革的指导意见》(浙政办发〔2017〕61号)等有关规定,现提出如下意见。

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区域节能审查管理的意见》的通知
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消费总量和能耗强度“双控”制度,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区域节能审查管理(以下简称“节能审查”),提高能源利用效率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》《浙江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>办法》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》(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)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“区域能评+区块能耗标准”改革的指导意见》(浙政办发〔2017〕61号)等有关规定,现提出如下意见。

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区域节能审查管理的意见》的通知
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消费总量和能耗强度“双控”制度,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区域节能审查管理(以下简称“节能审查”),提高能源利用效率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》《浙江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>办法》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》(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)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“区域能评+区块能耗标准”改革的指导意见》(浙政办发〔2017〕61号)等有关规定,现提出如下意见。

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区域节能审查管理的意见》的通知
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消费总量和能耗强度“双控”制度,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区域节能审查管理(以下简称“节能审查”),提高能源利用效率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》《浙江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>办法》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》(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)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“区域能评+区块能耗标准”改革的指导意见》(浙政办发〔2017〕61号)等有关规定,现提出如下意见。

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区域节能审查管理的意见》的通知
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消费总量和能耗强度“双控”制度,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区域节能审查管理(以下简称“节能审查”),提高能源利用效率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》《浙江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>办法》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》(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)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“区域能评+区块能耗标准”改革的指导意见》(浙政办发〔2017〕61号)等有关规定,现提出如下意见。